政策 经济 国家 2026-04-08T19:16:06+00:00

巴拿马的法律空白:企业腐败与改革的必要性

本文分析了巴拿马的一个法律漏洞,该漏洞允许因腐败而被定罪的公司高管继续参与公共招标。作者建议采纳国际模式,如自动和永久性的合同禁令,并建立一个公开的制裁登记册,以加强反腐败斗争并建立公众信任。


巴拿马的法律空白:企业腐败与改革的必要性

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白,巴拿马应在2006年第22号法律和刑法中加入一项自动且永久性的禁止条款,禁止被定罪的腐败公司、其高管被定罪的公司以及在有效合作协议中承认责任的公司参与政府合同。同样,建立一个公开的受制裁公司登记册至关重要,该登记册应能实现机构间的互操作性、公民监督和制裁的可追溯性。这一法律漏洞使得那些高管承认贿赂或欺诈行为的公司仍能继续有资格与政府签订合同。尽管近年来已有立法倡议,旨在引入永久性或自动性的禁止资格措施,但这些倡议在国民议会中被搁置或归档,缺乏持续的公开辩论和重要的社会压力来推动其通过。因腐败而被禁止参与政府合同仍是巴拿马的一大制度性债务。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因违反公共管理罪而受到的刑事定罪意味着立即被排除在合同体系之外,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是永久性的,但在巴拿马,现行法规只考虑了临时性和有限性的禁止资格。尽管2006年第22号法律在其第24.8条中规定,对于过去五年内因违反公共管理罪而被定罪的自然人或法人,有长达五年的“法律上无资格签约”的规定,但这一措施并非自动或永久性的,也不适用于更早的判决和所有有效合作协议。另一方面,哥伦比亚在2011年第1474号法律中引入了禁止与政府签约的规定,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公共管理罪而被定罪的公司。西班牙通过2017年第9号公共部门合同法采纳了这一模式,其第71和72条规定了对因腐败罪而被定罪的公司禁止签约。缺乏自动且永久性的禁止资格削弱了公众信任,助长了再犯,对合规公司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并使国家在与要求更高诚信标准的贸易伙伴相比时处于不利地位。在欧洲、美国或哥伦比亚等体系中,如果其高管因腐败而被定罪的公司能够继续与政府签约而不受立即且持久的后果,那是难以想象的。宪法法院在2012年第C-630号判决中确立了比例性标准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等原则。从比较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更强大的体系中,因腐败而被定罪后的禁止资格是规则;责任扩展到法人,而不仅限于个人高管;恢复资格的机制存在,但需遵循严格标准;透明度通过公开和验证系统得到加强。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这些模式回应了一种制度性的互惠逻辑: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言,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法律体系的负担和利益在其参与者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这种排除直接与刑事判决相关联,并可扩展到其高管涉及此类行为的公司。该指令本身引入了自我净化机制(第57.6条),允许公司仅在证明已修复造成的损害、与当局有效合作、采取适当的合规计划以及更换负责任的高管后,才能重新获得其签约资格。行政制裁取决于内部程序,在实践中,这些程序并不总能有效地将公司排除在公共市场之外。政府合同从定义上讲,是一个特别容易受到腐败影响的领域,因为它涉及大量资源以及国家与经济运营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比较经验表明,最有效的体系为因特定罪行而被定罪的公司引入自动排除机制,以及严格的条件性恢复程序(自我净化)。比较法表明,因腐败而被禁止参与政府合同并非一项例外措施,而是保护政府合同完整性的最低标准。采纳与国际标准一致的模式将能够杜绝企业有罪不罚的现象,并加强公共治理。作者是一名律师、研究员和法学博士。在欧盟,2014/24/UE指令规定,因腐败、欺诈、洗钱或参与有组织犯罪而被定罪的经济运营商必须被排除在外(第57.1条)。在美国,联邦排除制度(取消资格和暂停资格)在《联邦采购条例》(FAR)第9.4分部中规定,允许因定罪或与欺诈和贿赂相关的行为而将承包商排除在外。几乎令人难以置信,或者直接冒犯了公民的智慧,那些高管承认或因腐败行为而被定罪的公司仍能继续参与并赢得政府招标。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已确认,这一禁止是刑事判决的必然结果,在规定的情况下,无需额外的行政程序即可激活。这种方法回应了公共法的一种概念,即诚信不是附加价值,而是国家行动的结构性条件。这是一种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合同体系完整性的行政机制,其影响反映在系统奖励管理中发布的排除记录上。在拉丁美洲,巴西将2013年第12.846号法律(反腐败法)与2010年第135号补充法(清洁记录法)相结合,前者规定了行政制裁和禁止与公共管理部门签约,后者将禁止资格扩展到与腐败有关的政治行为者。巴拿马由于缺乏一个强大的制度,面临着系统性风险,并侵蚀了公民的信任。巴拿马在这些标准面前已经落后。同样,可以引入一个自我净化机制,只有在公司证明承认非法事实、赔偿损害、与当局充分合作、实施经认证的合规计划以及更换涉事高管后,才允许其恢复资格。最后,需要加强司法和行政控制,赋予审计院和行政法院明确的权力,以应用和审查禁止资格,并将巴拿马法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洲反腐败公约》以及经合组织关于诚信的建议相协调。